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、《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我省拟于2015年开展第十九批品种停用工作,请相关选育单位(个人)在2015年3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。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书面意见,则视为同意停用有关品种。
对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申请暂缓停用的品种,要求相关单位提供以下材料:
(1)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(加盖生产企业印章);
(2)种子产地检疫证及种子调动检疫证原件(留复印件)。
附件:四川省主要农作物第十九批拟停用品种警示名单
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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